一切都要從2013年的春末說起。
沒錯,就是在申請第一年去Tulane University當交換學生的J-1簽證時出了差錯。當時出乎意料地順利跑完流程,我還洋洋得意的寫了一篇網誌試圖造福未來的莘莘學子(這裡)。沒想到年少懵懂,竟傻呼呼地被當時的帥哥面試官擺了一道。
雖然跟我發生一樣的鳥事的機率應該不高,但因在我徬徨無助地搜尋網路大海時,只有兩三篇中文網誌可供參考,而我的案例跟他們又不太一樣。所以希望藉此機會記錄下來,一方面給未來不幸被AIT欉康的人們參考,另一方面也給自己留作紀念,自己搞定一樁鳥事。
2013年夏天,我去AIT辦了人生第一份美國簽證: J-1 Exchange Visitor Visa 交換訪客簽證。這份簽證的證明文件叫做DS-2019表格,上面有我的基本資料、交換計畫的學系主修、支付學費的來源等等。簽證面試時AIT的面試官會審核,在某些欄位打勾簽名後我就回家等著收簽證了。到轉回DS-2019,那張紙上致命的一欄叫做Subjection to 212(e) Rule。這條美國定的法規如下: 如果你的交換計劃是領公費、接受任何政府或學校的獎學金,你就受這條規定的限制(subject to 212(e) rule);如果自費就不受限(not
subject)。而如果你受這條規定限制,在你的交換計劃結束之後,你必須履行返國兩年的義務,在沒履行這項義務之前你無法申請某些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和綠卡。
倒楣如我,明明交了台大學費,沒拿政府學校一毛錢,AIT的面試官卻在我的DS-2019上勾了Subject to 212(e) Rule。而我第一次申請簽證也完全沒注意,拿到簽證跟護照就興奮得要命,就打包行李去美國了。
時光匆匆,歲月如梭,第一年的歡樂交換年過去了,2014年暑假回台接著面試申請了F-1 Degree Student Visa 學位學生簽證,拔了兩顆智齒後七月又徐徐飛回紐奧良,讀了一年能源管理的碩士。2015年五月,畢業之後(根本沒去畢業典禮)慌忙找工作,靠著前八輩子修來的福找到能源中心的工作,當年七月,我以F-1 Visa申請的為期一年的OPT身分開始生效,八月中我開始工作。
時間來到今年2016,二月開心地回台灣過年,想說放完假回休士頓之後再來聯絡米飯雇的律師事務所開始準備簽證。結果從台灣回美國的時候竟然被海關攔下來,被帶到禁用手機的等待室,被拘留了快一個小時,只因為簽證快到期。於是我一回來馬上開始準備文件,上傳到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建立檔案,請他們開始處理。一週過去,我接到米飯的國際事務處主任的電話,告訴我我的簽證出了問題,事務所必須暫停處理程序。我晴天霹靂,才從主任的口中發現了這陳舊且驚人的錯誤。而我的OPT六月底就會到期。
主任跟我說,因為我不是從米飯畢業的,所以我得自己去申請豁免(j-1 visa waiver),同時她也會研究看看能不能幫我申請另一個非工作簽證的簽證,幫我多爭取一些時間(事後發現不能,還是得全部自己來,不過很感謝米飯有主動幫我的心,沒有讓我自生自滅)。我開始在網路爬文,中英文都爬,收集資料,打電話去位於D.C.的台北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詢問相關手續流程,還好辦事處的姐姐(嗚我忘記頭銜是什麼)經驗豐富,要我不要太擔心,說通常不用等太久。我於是開始辦理以下一連串(但在此簡要紀錄)的事項:
學校公文 Statement from home university
首先,我必須請台大開個證明,證明我是自費交換,沒有接受任何獎學金贊助。在跟台大管院國際事務組的負責人們電話跟電郵都溝通過後,她們雖然是第一次處理,但非常熱心友善、也很積極的把公文寫好,咻一下的寄到了休士頓給我,真的很謝謝她們。
不反對信函 No Objection Letter from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S. (in D.C.)
有了學校公文之後,加上其他自己就可以準備好的簽證相關文件和自我陳述信,就可以一併寄到位於華盛頓特區的台北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請他們代表向美國國務院領務局寫一封不反對信函,表示台灣政府不反對申請人留在美國/或說明為何申請人不該旅行返國兩年的義務。
美國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申請 Request for J-1 Visa waiver to DoS (Consulate Affairs division)
一邊準備上方兩份文件的同時,自己也必須上國務院領務局的網站專門負責J-1 Visa Waiver的部門申請豁免,建立自己的案件。領域局的網站上有非常清楚詳細的步驟,填寫資料,上傳文件,寫張付手續費的支票(好像快一百塊,我覺得貴得要死但好像比前幾年便宜)。要把支票跟申請文件們印出來,紙本寄去國務院領務局,過幾天,等領務局確認收了申請費,建立你的案件後就可以每天上網查看狀態了。
以下是我的案件處理日程:
Schedule
(2016)
3/8
Request sent from Post Office at Rice University
3/15
DoS processed my check for processing fee (shown on my bank account)
3/22
received the copy of No Objection Statement from Taipei Office in D.C.
3/25
DoS established my case online
4/5
DoS decided “Not Subject” for my case online
4/6
DoS sent the 212(e) Finding Letter
4/20
received the letter and forwarded a copy to the law firm
5/4
received the H-1B petition receipt with case number from USCIS
5/12
received the petition approval packet from HR office
雖然整件烏龍很倒楣,但很幸運地,領務局夠英明,判了我”不受規則限制”,讓我直接有拿它的判決信給律師事務所就足夠申請工作簽證,整個流程就跳過移民局,不用苦苦等待他們的最後豁免判決(領務局通常只是做出推薦或不推薦的決定,最終審判權還是落在移民局(USCIS)手上)。
最後,雖然這篇除了日程表可以參考之外看似沒什麼幫助,這則故事還是在我短短的簽證人生裡穩坐故事王的寶座,可說是今年猴年犯太歲的最好舉證。平時做事,尤其是辦理簽證時要細心一點,還有要好好燒香。幸好我爸媽有幫我安太歲。
希望日後回台灣簽證面試時也可以順順利利。
辛苦了,處理完休息一下!能幹的女孩兒~~:)
ReplyDelete大休特休!! 希望家玉也順利的考完試搬來休士頓!
Delete聽起來好驚人!!好加在順利解決了:)
ReplyDelete當初得知時真的是晴天霹靂,沮喪到不到下午四點就跑回家了XD
Delete好可怕,那帥哥簽證官怎麼可以不問清楚直接勾subject to!!
ReplyDelete對阿很討厭,八成是新來的><
Delete妳好,真的很感謝妳分享了妳的處理流程,我最近也碰到了一樣的問題,需要申請wavier.想請問妳方不方便分享D.C.的台北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當時幫你處理不反對信函的辦事人員的聯絡方式,我想如果直接聯絡他們,也許有了經驗,會比較容易快速的幫忙我送件,最後還是感謝你細心的分享流程,讓我可以參考!
ReplyDelete嗨! 我有點忘記是誰了耶,當初我是直接打這個網頁上的電話,那裏的人們幫我轉接的
Deletehttp://www.taiwanembassy.org/us/post/259.html
希望有幫到你,有問題都可以再問我!
您好,請問若是自己自行向美國雇主(教育機構)申請J-1簽證,所有的費用都是自己付,J-1簽證到期後,會有The two-year home residency requirement (兩年限制) 和24-month bars (24個月條款)的限制嗎?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ReplyDelete照理說應該是不會有,但是簽證面試時還是要跟面試官講清楚,注意看面試官有沒有在你的DS2019上面勾,跟你的visa stamp上面的結果,有烏龍就要處理。所以如果你還沒面試的話,及早預防最好!
Delete您好,請問若以後要申請H-1B簽證,會不會因為有J-1簽證的紀錄而被拒絕呢?方便請問您現在是已經成功拿到H-1B簽證了嗎?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ReplyDelete感謝你的分享, 我也是之前臺大交換學生被陰了2-yr rule, 現在要申請waiver, 看到你分享的成功經驗有如吃了一顆定心丸. 另外, 我希望可以請教您, 在給國務院的self statement中, 需要提及目前的工作嗎?還是只需要清楚說明"沒有接受獎學金贊助"即可足以說服國務院跳過USCIS做出”不受規則限制”的裁決?相信您的任何建議都會對我很有幫助的. 感謝您!
ReplyDelete感謝您的分享!
ReplyDelete請問您當初的Statement of Reason是怎麼填寫的呢?
如果是申請綠卡可以照實寫申請綠卡嗎?
如果不方便公開,可以私下聯繫嗎? 我的E-mail: byc.chern@gmail.com
謝謝!